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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单方变更职工工作 是否合情合法

Release time:2016-10-11 15:34

   职工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2500元。第二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人为由,在未与郑某协商的情况下,调郑某到食堂工作。郑某不同意,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决定以郑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都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变更工作岗位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个问题在劳动争议过程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二是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但是企业应就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提出证据。

  就本案而言,企业单方面变动李某的工作岗位的理由都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李某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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