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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万宝之争说董事提名权限制

Release time:2017-09-15 10:20

万科股权之战戛然而止,留下诸多悬念。对此业界人士曾撂下这样的话:万宝相争,深铁得利,从此万科无团队;恶仆欺主,“小三”上位,“姥爷”主宰董事会!

放该话的逻辑来源应当是基于“董事提名权限制”条款“非发起人股东只有在连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份时才可以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据此条款,宝能、深铁、恒大和安邦都不是“正牌儿”股东,现在新科董事会就“难产”了。

令众人甚为疑惑的是“董事提名权”与“更换董事提案权”究竟为何?

在此要注意的是:“董事提名权”与“更换董事提案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践中经常被人混用。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有人将上述条款解读为“董事提名权”法源条款,而事实上该条款是“股东提案权”条款。虽然股东可依据该条款规定,通过“临时提案”方式变相实现推举董事的目的,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如果将之与董事罢免事宜相结合表述在公司《章程》之中,可能为:“非发起人股东只有在连续180日以上合法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时才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的议案”。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属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增加股东持股时间的限制,也不得擅自提高持股比例的要求。否则,将侵害符合法定提案条件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提名权”并无明确规定。“董事提名权”通常出现在公司《章程》中,是指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权利,重点是提名的主体即谁有权推荐董事候选人。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将“董事提名权”赋予公司股东(也有赋予原董事会的,比如万科)。

万宝之战中,一群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们在门内开会讨论如何应付门外的大股东——此时居然被称为“门外的野蛮人”!可惜的是,姚振华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不熟悉,殊不知作为持股不足180天的“小三”股东,他和前海人寿并不享有董事会的提案权!姚振华心心念的要求“罢免”董事会和管理层!最终都化为南柯一梦。

长期以来,万科被媒体误读为中国“公司治理水平最高的公司之一”,不论是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还是公司治理都作为众多新创企业的模范标兵。然而,多数人并不理解“公司治理”的本源含义。人们常常把“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混为一谈,误以为管理水平高的公司就一定是治理水平高的公司!

公司治理的对象是股东和管理层,治理目标是约束管理层忠于职守,为股东创造价值。而公司管理的目标是开拓市场,为客户创造价值。

万科2016年,销售业绩被其竞争对手恒大一举超越,管理层薪酬却大幅度提升了20%,公司负债率已蹿升到80%以上!被“情怀”掩盖的谎言昭然若揭。

万科管理水平高,是因为万科由上而下、从始至终奉行的都是王石的老板文化,王石团队始终以万科的成长为己任,全心全意为自己和客户创造价值。无法否认的一点是,万科的确是业界拥有较高管理水平的翘楚公司,但因“恶仆欺主”,万科同时也是一个治理水平很低的公司,乃至于万科股权终究是“成也萧何败萧何”。万科的股权之争是中国企业史上既辉煌又虚伪的一页!可辉煌又怎样,虚伪又如何?市场就像一面镜子,懂法以明经营之道,规则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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