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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关系中显名股东的风险

Release time:2019-04-12 14:58

代持股是实务中常见的一种股份合作形式,代持股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这种操作方式对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下面着重列举显名股东的相关风险:

1.显名股东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代持股协议通常会约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实际出资人运作和操纵,显名股东在公司内部处于旁观者的位置,既不能参与股东会决策,也不能分红,甚至股权转让也受到限制。
2.显名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债务;当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隐名股东以其不是股东为由逃避债务,尤其在其他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最终将由显名股东来承担债务。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隐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股权转让关系,对于第三人而言,隐名股东为实际的股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主张善意交易有效。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笔者观点:近年来企业高管利用双方身份的不平等和员工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引诱下属代持股份致使其背负高额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这种代持协议往往是无偿的,意味着显名股东在负担高风险的情况下却没有高回报。为规避风险,显名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应当与隐名股东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划分界定,因为显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债权人可以只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针对具体情况的不同,还是要通过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全面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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