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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罪名(二)

Release time:2019-01-21 15:10

 上市公司的监管除了行政监管,自律性要求外,我国《刑法》也对其中部分严重的情况,设置了刑事上的惩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下面简述一下涉及的罪名,便于学习: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虚报注册资本罪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即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8、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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