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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Release time:2019-03-28 10:4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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